火車輪都需要熱處理這一環節,由于最終淬火+回火達不到技術要求,火車輪鍛件熱處理質量不合格又重新加熱淬火的情況,重新淬火時一般要求鍛件必須首先退火,然后再可以重新淬火處理。寬復高溫加熱次數增加,氧化脫碳、變形開裂傾向都會增加。如不增加退火而直接重復淬火,有可能繼承第一次加熱時所形成的粗大晶粒,出現組織遺傳現象。有的鍛造標準和規定熱處理重復淬火次數不能超過2次,有的工廠規定重復淬火次數不能超出2?3次,對于已經淬火2?3次仍然不合格的火車輪鍛件做報廢處理。
在實際生產中,例如滾絲輪、搓絲板、連桿鍛模等工模具正常使用壽命后,由于磨損或硬度降低等原因,可以退火→再切削加工→淬火回火熱處理。一般問用使用次數可以達到3次。回用的模具使用壽命沒有受到回用后重新淬火的影響時降低。